衡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信息公開指南
為更好地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方便、快捷地獲取所需政府信息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制定本指南。
一、主動公開
(一)公開范圍
按國務院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規定的范圍。
(二)公開形式
我局政府信息主要通過以下渠道主動公開:
1.我局門戶網站(www.hszj.gov.cn)、“中國衡水”網(www.hengshui.gov.cn)政府信息公開專欄;2.市住建局、市檔案館或市圖書館等政府信息公開場所;3.新聞發布會;4.新聞媒體。
(三)公開時限
我局將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后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。法律、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限另有規定,從其規定。
二、依申請公開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(以下簡稱申請人)根據自身生產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可以向我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。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“一事一申請“的原則。我局依申請提供信息時,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,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、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,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。
(一)受理申請機構
受理機構名稱:衡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法規科
辦公地址:衡水市新華西路299號
郵政編碼:053000
辦公時間:周一至周五:上午8:30—12:00,下午13:30—17:30(6月1日—8月31日為14:30—17:30),法定節假日除外。
聯系電話:2815010 傳真(自動):2694494
值班電話:2825599 (24小時)
(二)申請程序
1.申請提出
申請人向我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采取書面形式,填寫《衡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》(式樣附后,以下簡稱《申請表》)。《申請表》可以在我局辦公室領取或自行網上下載。
《申請表》應填寫完整,內容真實有效。申請人應同時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。
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,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盡量詳盡、明確,若可能,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、發布時間、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確定該信息的提示。申請人單次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要求的,應就不同要求分別提出申請。
2.申請方式
(1)當面申請。申請人可直接到我局受理機構當場提出申請。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,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,由我局受理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,并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(如申請人姓名、工作單位、家庭住址、證件名稱及號碼、聯系方式等)做好記錄。
(2)信函、傳真申請。申請人通過信函提出申請的,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”字樣;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,請在適當位置注明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”字樣。
我局不受理電話申請,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關業務。
3.申請處理
我局收到《申請表》后,對《申請表》進行審查。對于《申請表》填寫不完整、內容不明確或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的申請,將及時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。
對于《申請表》填寫完整且有關身份證明材料齊全的申請將及時登記受理。能夠當場答復的,當場予以答復;不能當場答復的,自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。如需延長答復期限,將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。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。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,需征求第三方意見的,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期限內。
4.收費標準及減免規定
我局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需要收費的,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,憑有關證明,經批準后,可減免相關費用。
三、監督方式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,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、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。
信息公開申請表
申請人信息 | 申請人姓名 (個人) | 單位或職業 | |||||||
法人或 其他組織 | 機 構 名 稱 | 法人代表 | |||||||
聯系人或代 理 人 姓 名 | 單位或職業 | ||||||||
證件名稱 | 證件號碼 | ||||||||
聯系電話 | 傳 真 | ||||||||
電子信箱 | 郵政編碼 | ||||||||
聯系地址 | |||||||||
申請信息情況 | 所 需 政 府 信 息 內 容 | 文 件 名 稱 | 文號 | ||||||
內容描述: | |||||||||
申 請 理 由 及用途 | |||||||||
是否申請減免費用 | □申請 請提供相關證明 □不申請 | ||||||||
所需信息的形式 | □紙制 □電子郵件 □告知 | ||||||||
獲取信息的方式 | □郵寄 □快遞 □電子郵件 □傳真 □自行領取 □電話告知 | ||||||||
申請人或代理人 簽 名(蓋章) | 申請時間 | 年 月 日 | |||||||
提出申請方式 | □郵寄 □快遞 □電子郵件 □傳真 □當面 | ||||||||
收到時間 | 年 月 日 | 受理編號 | |||||||